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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5日,内蒙古证监局对外披露了分别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、吴卫国和荆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经查,内蒙古证监局发现华金证券内蒙古分公司原负责人荆玉、包头文化路证券营业部原副总经理(主持工作)吴卫国在任职期间,存在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且持有股份的行为。华金证券在日常管理和离任审计中,未发现上述人员兼职且持有股份行为,反映出华金证券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88号)第三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五款等。根据《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、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》第十八条的规定,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华金证券、吴卫国和荆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