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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办婚礼后,女方回了娘家没再回来,双方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,这样的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?近日,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。
赵某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,并于2022年5月举办了定亲仪式。定亲时,孙某将彩礼88888元、定亲首饰3件、各类被套等送至赵某家中,购买票据金额合计35000万元。赵某父母回礼18888元。之后,双方按约举办了婚礼,孙某又向赵某家中送去“探亲礼”、“烟酒礼”、“通话礼”等,并为赵某父母添置新衣等。赵某父母则给二人压箱礼金15000元,为孙某购买了黄金项链,并为赵某置办了嫁妆。
但在举办婚礼的第二天,赵某便返回娘家,并带走了部分订亲首饰,自此两人没有联系,且一直未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。孙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海安法院,请求判令对方返还礼金等12.5万元。
庭审中,赵某称自己与孙某相恋多年,自己付出了大好年华,而且定金礼金自己家也回礼了几万元,并且为孙某置办了金首饰,还送了孙某一辆小汽车。
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原告孙某为达到与被告赵某结婚的目的,按照习俗在订立婚约及举行结婚仪式时给付被告的大额礼金及首饰,属于为达到结婚目的给付的金钱或较为贵重的财物,而非作为男女自由恋爱的自愿赠与,应当纳入彩礼的范畴。原告主张的其他费用,即过节所送礼品以及婚庆支出等不具有上述性质,系为维系及增进双方感情根据本地风俗所给付或花费,一般具有互相往来的性质,被告方亦在婚约及婚礼过程中作出了回赠的表示,故该部分财物应视为双方及其家庭成员、长辈对男女双方的赠与,不应纳入彩礼范畴。
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,法院认为,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;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因此,本案中,原、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、结婚仪式,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现原、被告之间已形成彩礼给付的事实,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。
据此,海安法院判决赵某返还孙某各项彩礼金98000元。
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
校对 徐珩